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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诉讼须知

日期:2015-5-27 12:53:00点击数:

一、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在证据交换前书面提出。

二、权利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及秘密点。

三、对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保密范围和保密程度。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

四、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对要求保密的证据材料应另行提交并明确保密的具体范围、阶段和方式。

五、诉讼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可能接触到涉案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应向法院作出书面的保密承诺。

六、证据交换时,当事人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可向法院申请不交付给对方,由法院主持下对该部分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和质证。

七、商业秘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关技术人员或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核对和陈述有关技术问题。

八、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或保全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认为其中可能涉及本方商业秘密的,应明确该证据材料的涉密内容及保密措施。被申请人要求该涉密证据材料不交给申请人的,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核对和质证。

九、如需申请技术鉴定,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鉴定目的、对象、保密范围等,在法院指定期限提交有关材料,由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确定送检内容后交鉴定部门鉴定,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按其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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