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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期:2016-4-20 15:07:00点击数: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xx纸业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赖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工业区。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纸业制品厂,负责人:梁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工业区。
    被告香港xx纸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
    原告称:2007年1月至2007年8月两被告一直向原告采购纸品货物,结算后,两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拖欠货款人民币488364.9元及利息人民币2万元,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货款,但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迟。以上事实有《报价单》、《送货单》、《月结单》为证予以证实。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88364.9元及利息人民币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到庭,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两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未还?利息的计算。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8364.9元,并于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院确定的还款日期止。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供了《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证实了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月结单》可以明确的表明被告是否结清当月的货款,而《月结单》清晰表明被告在原告与被告结算后,仍拖欠原告488364.9元货款未还,被告的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此外,原告还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但由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8)YHMS0264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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