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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日期:2016-4-20 15:04:00点击数:
案    由】劳动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曾某,男,1979年3月1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xx路xx号。
    被申请人中国地震局xx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续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2006年11月在被申请人处通过面试笔试,被聘为计划财务处会计,于2007年5月正式上班,并于2007年5月8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7年5月8日至2010年5月7日止,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满后,被申请人以需对工作再进一步考核为由,延长申请人的试用期,并称若申请人不同意,则单方解除与申请人之间的聘用合同,申请人考虑到这是一份事业单位的工作,同意了被申请人延长试用期的决定,便继续努力的工作。但至今试用期已经有17个月,被申请人却一直没有给申请人办理转正手续,申请人的工资一直按试用期工资发放。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申请人的权益,遂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被申请人并未提供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违法约定试用期。
处理结果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人民币54072.26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12个月,但申请人的实际试用期达到17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被告与被申请人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1个月的赔偿金,故申请人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12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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