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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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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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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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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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规则》第19章和《创业板规则》第24章规定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的基本要求。《主板规则》第19.05(1)(b)条和《创业板规则》第24.05(1)(b)条及相关解释列明了海外公司寻求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时对于股东保护的标准。
注册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2013年9月,联交所及证监会刊发经修改的[有关海外公司上市的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修订联合政策声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为寻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监管指引;以及维持香港金融市场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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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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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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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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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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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豁免: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本交易所可接纳新申请人在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具备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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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并提供本交易所可信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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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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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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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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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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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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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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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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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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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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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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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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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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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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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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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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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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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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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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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规则》载有首次公开招股有关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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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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