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国晖律师网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750)3099030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诉讼仲裁 >> 刑事诉讼 >> 正文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

日期:2015-5-13 16:10:00点击数:

    胡某涉嫌走私毒品案。胡某(香港人) 涉嫌走私毒品近万克,刑法对毒品犯罪处罚比较重。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 发现其走私的毒品系一种精神药品, 而且法律对走私这种药品的数量未进行规定。国晖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胡某涉嫌走私的所谓毒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该类精神药品不同于法律规定的毒品, 根据禁止类推的原则, 应当按照普通犯罪进行处罚。法庭最终采纳了该辩护意见,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登陆网站 | 内部网站 | 网上办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栋107(江门市蓬江区法院旁) 邮编:529099 电话:0750-3099030 传真:0750-3099050 邮箱:jm@sunlawyers.com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0234739号-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