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法律争议的类型
因工伤而引起的法律争议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工伤认定法律纠纷,即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二是工伤待遇法律纠纷,即已被确定为工伤的职工,其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待遇数额,或者用人单位所愿意支付的工伤待遇数额存在异议,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二)工伤待遇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
工伤待遇法律纠纷因被追诉的对象不同,可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争议类型,即工伤待遇行政法律争议和工伤待遇《劳动法》律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不能接受用人单位所愿意支付的工伤待遇金额,或者用人单位根本就不愿意支付工伤待遇时,双方所产生的法律争议属于《劳动法》律争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书,任何一方不服,均可以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以对方为被诉对象,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因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伤待遇标准及数额,而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产生的法律争议,属于行政法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