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小姐是某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即将届满前一个月,公司人力主管通知陈小姐公司决定不与其续签合同,双方要解除劳动关系。陈小姐接到通知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一个月之后,陈小姐回到公司,要求回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因为陈小姐经过医院证明在离职前就已经怀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是不能跟陈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但是,公司方面认为,陈小姐办理的离职手续时合法自愿的,而且发现怀孕的情况也是在离职之后才发现的。所以不同意回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为此,陈小姐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争议焦点:
员工事后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那么公司之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当地仲裁委认为,医院已经证明陈小姐怀孕的额时间是在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不允许终止劳动合同的额,劳动合同的时间应该顺延至陈小姐哺乳期结束为止。所以,仲裁委支持了陈小姐要求恢复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虽然陈小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但是事后陈小姐的确检查出已经在离职前怀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便强制性、自动性的顺延至上述情况结束。所以,公司只能撤销当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