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跟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合同即将届满前的一个月公司领导决定不跟林某续签合同。但是决定作出之后,公司却没有将信息通知林某。恰逢合同约定的到期时间为周六。在合同届满日期后的周一,林某照常上班,这时公司人力经理才通知林某,告知合同终止。林某随后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林某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到期届满,而且是按照相应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不应该需要支付林某经济补偿金。 但是林某认为,公司没有事先通知他将会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若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公休日,那么企业能否在公休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审理结果:
当地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林某支付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没有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容易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注意员工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并提前通知员工具体情况,避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