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是某企业的员工,叶某因为患病在2011年4月1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人事主管请假,后来病情加重入院治疗无法正常上班,但是家属并没有将这件事告知公司。4月22日,公司通知叶某他已经被解雇了,因为叶某已经连续旷工四天,严重违反公司纪律。之后公司就不再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叶某时候得知,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公司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提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叶某是否已经履行请假手续了,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审理结果:
当地仲裁委审理之后认为,叶某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人事主管请假了,而且叶某的确因为身体的额原因不能正常上班,也不能亲自到公司请假。因此不能就此认定叶某缺勤。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相关规定的。就此裁定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叶某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请假,对于公司的请假制度来说,的确存在瑕疵,但是不能就此认为叶某没有请假。公司以叶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欠妥。这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无法实现预期目的,还会因此承担相关赔偿,是得不偿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