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家大型制药公司,为了优化公司员工结构,吸收更多的新鲜血液,董事会决定裁员。企业自行制定了相关的考核机制,经过考核之后,胡某等12人没有通过考核,被确定为不能够胜任工作。随后公司跟他们接触劳动关系。胡某等人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此,胡某等人向当地仲裁委提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企业实行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遵循的原则。
审理结果:
当地仲裁委审理之后,认定该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裁员没有法律依据,裁决该公司撤销裁员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律师点评:
本案中企业的裁员行为是违法的,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符合法定程序,企业才可以进行裁员。因为该企业裁员是依据董事会制定的一份考核标准认定胡某等人不能胜任工作,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胡某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了工作职责和内容,胡某等人是可以完成约定工作的,所以不能依据该考核标准而认定他们不能胜任工作。同时,该企业的这种裁员是属于优化性裁员,不能参照劳动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因为我国劳动法针对的裁员是经济性裁员和结构性裁员。因此,这种非因过错性的解除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