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营原因,某外贸加工厂的业绩一直不稳定,有时常常需要放假很长一段时间。2010年9月中旬,该厂加到一个大单子,需要加工很大一批服装。于是,该厂决定召集全部员工回厂加班,同时宣布,在即将到来的国庆假期也决定加班,等全部货物加工完毕出货之后,就将全部拖欠的假期一次性补休回来。但是经过一段时间高强度的加工之后,该厂有员工提出希望恢复正常工时制度的要求。但是,该厂负责人不予同意。一些员工实在受不了这种用工规定,于是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要求保护他们的权利。
争议焦点:
该厂能否自主确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该厂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工厂每天的上班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确保员工享有休息权。若是需要加班,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且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加班费,同时就员工公休日加班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律师点评:
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情况下,员工的工作时间较为灵活,能够满足企业连续用工的要求。但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体性要件,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执行标准工时制;二是程序性要件,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即使企业满足实体性要件,也不能自主确定或跟员工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