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公司从事审计职务,在工作期间曾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协议的效力及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在双方劳动合同届满之后,公司与王某约定,要求王某为其继续保守商业秘密,但是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不是该公司员工了,没有义务为其继续保守商业秘密,除非公司给予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费用。双方为此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要员工保密,企业是否需要支付保密费。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企业无需为此支付相关费用。判决该公司胜诉。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但是乜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支付保密费。所以用人单位不必向劳动者支付保密费以作为其履行保密协议的补偿金,本案中王某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