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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自主性限制分析

日期:2015-4-30 16:15:00点击数:
         
    案情简介:

方某是某加工场的员工,由于该加工场业务繁重,所以加班是每天必修课。因为加班可以收取加班费,所以方某也对加班没有意见。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方某觉得繁重的工作让自己的身体条件变差了,因此,对该加工场主管提出不再参与加班的要求。该主管认为人手不足,不予同意。方某为了自身健康考虑,自行不参与加班。为此,加工场解除跟方某的劳动合同。方某对此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企业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员工是否一定需要服从?

 

审理结果:

当地仲裁委经过审理之后,裁决,该加工场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维持跟方某的劳动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工作时间延长限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限制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禁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律师点评:

    本案中,依据相关规定,企业自主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的只有这些情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但是,本案中该加工场不存在上述情况而自主决定加班,员工可以不服从,这并不属于违纪行为。因此,该加工厂不能解除跟方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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