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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案例解析

日期:2015-4-30 16:15:00点击数:
  

案件简介:

朱某是上海一家精致点心酒楼的厨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朱某为该酒楼的主厨,负责该酒楼新点心开发。经过潜心研究之后,朱某新创了一种精致点心,名为“梅花怜”,因为口感独特,耐人寻味,一经推出,就大手欢迎。为此,公司还特意嘉奖了朱某。此后,劳动期限届满,朱某决议不再续约。之后,该酒楼发现最近新开的一家酒楼推出的点心“香雪海”跟他们的“梅花怜”非常相似,经查证,发现两者的配方完全相同,而朱某就是酒楼的所有人。

因此,该精致点心将朱某以及他开设的酒楼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该酒楼是否享有该项点心的所有权,它是否属于酒楼特有的商业秘密。

 

审理结果: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精致点心酒楼不享有该项点心的商业秘密,判决不予支持该酒楼的诉讼请求。该酒楼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不公开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其中,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而签订保密协议属于保密措施的一种。一项信息被确认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性,缺一不可。而本案中,该项信息就是缺乏了保密性,因为该酒楼没有及时采取保密措施。由此可见,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无形财产,不像固定资产那样清楚明晰,所以,需要通过保密协议和保密制度对其进行保护。企业要对重要的商业信息及时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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