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二)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四)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方式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