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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

日期:2015-7-23 15:51:00点击数: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3.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
  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当事人权利义务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2)报酬支付——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关系中,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劳动关系中,若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4.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相互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5.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强制性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6.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
  7.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提起诉讼。
  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至法院起诉,不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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