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国晖律师网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0750)3099030
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公司 >> 法律顾问 >> 正文

公司股东会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日期:2015-7-22 15:32:00点击数:
《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登陆网站 | 内部网站 | 网上办公 | 法律声明 | 隐私保护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二栋107(江门市蓬江区法院旁) 邮编:529099 电话:0750-3099030 传真:0750-3099050 邮箱:jm@sunlawyers.com

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0234739号-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