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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书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

日期:2015-5-12 17:02:00点击数:
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某是公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该房屋一共有五人落户,分别是林某、林某的妻子、林某的大女儿、林某的小女儿以及林某的小外孙。林某由于身体的原因,离开承租的房子回到老家修养。之后不久,当地恰逢房屋拆迁,林某承租的房子也在其列。在商谈房屋拆迁补偿事宜的时候, 林某的大女儿冒充林某的字迹签署了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自己全权负责与拆迁人签署拆迁不拆安置协议。事后,大女儿与拆迁人达成意见一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拿到了该笔安置费并据为己有。林某知道之后与女儿理论却得不到满意的回复。



律师建议:
  1案情分析:林某的女儿冒充父亲签名授权自己代理房屋拆迁事宜,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林某对该授权协议进行追认则协议时有效的,若林某拒绝对该授权协议进行追认,则该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女儿以授权协议为基础进行的商谈事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林某可以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重新跟拆迁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林某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证据收集:建议林某可以就授权委托书进行字迹鉴定,以确认授权书非本人签名。并且委托当地居委会开具证明及邻居证明,证明其在房屋拆迁期间没有在拆迁房屋内居住,对拆迁事宜概不知情。另外,还要注意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凭证,证明自己是房屋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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