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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筑工程违法发包

日期:2015-7-23 16:34:00点击数: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因此,在本办法中,为准确界定违法发包、以及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将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另外,这里的建设单位也包括代建单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设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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