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聘请合同
( )江晖顾字第 号
甲方(聘请单位):
乙方(受聘单位):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 年,时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需要继续聘请,应在期满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再行协商续约。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为甲方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合同和其它经济活动的谈判、签约;
3、草拟、审查各类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
4、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处理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向甲方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6、法律顾问对甲方委托所办的法律事务,承担保密义务。
四、甲方保证对其聘请的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它工作便利。
五、根据乙方律师收费标准,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逾期不交,乙方保留追索本合同约定顾问费的权利。
六、如发生第三条第四项法律事务时,甲方应同乙方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向其法律顾问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律师费、办案费,乙方则按同类收费标准 给予优惠。
七、如发生重大、复杂或工作量大、时间长的法律事务时,甲方应按规定另行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乙方按同类收费标准 给予优惠。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纠纷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
法人代表(签字): 律师(签字):
地址: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春晖苑2栋107号1-2层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