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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日期:2016-12-12 15:26:00点击数: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胡某,男,1966年9月29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花园xx单元。
    被申请人xx生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街道xx路xx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任职财务经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口头约定工资为税后年薪25万元,入职第一个月按税后以及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职金后实发工资为1.3万元,从第二个月起,按税后以及扣除社会保险住房公职金后实发工资为1.5万元,其余部分年底发放。2015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提出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表示愿意支付申请人10月全额工资15000元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故双方协商签订了由被申请人单方起草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在咨询律师后,申请人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显示公平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24428.20元;3.请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
    被申请人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一、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否有效;二、在双方协商签订协议之后,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9日至2015年10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系劳动者,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当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且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未签合同两倍工资与协议书中约定的7500元数额差额巨大,协议书的内容显示公平。首先,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写任何文书前应当考虑其法律后果;其次,双方签署该协议书的目的在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且协议书上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最后,依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属于协议约定不明,约定不明可以通过另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予以解决,但基于协议书已经得到实际履行,且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约定不明不足以构成撤销协议书的条件。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
    基于《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申请人签署并领取补偿金后,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故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18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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