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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日期:2016-12-12 15:15:00点击数: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男,1954年9月24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仁寿县xx乡xx村。
    被告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大厦xx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3年4月9日入职被告处,任职保洁员,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9日,被告无故将原告辞退。原告提交了上下班签到表、工资流水记录、工作时间证明、工作服作为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原告已达法定年龄,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9893.34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9日间加班工资人民币32953.93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120元。
    被告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与被告建立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3.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原告已到退休年龄,合同自动终止,被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无需支付。被告提交了员工入职申请表、劳动合同、考勤登记表、公司劳动纪律规定、警告书、邮寄单、旷工通知以及解除原劳动关系的通知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深圳市xx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吴某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9月23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674.11元;
    三、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产生争议:
    一、关于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9月23日期间,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与被告系劳务关系。因此,原告关于2014年9月23日后的诉讼请求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问题。被告主张双方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一份《劳动合同》。原告确认合同中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但主张签订时合同为空白,原告并未就其主张提供有效证据,因此要承担法院不予支持其该项请求的不利后果。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一)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1894、189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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