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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因离婚后前夫不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最终胜诉

日期:2019/11/20 10:14:00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谭某,女,汉族,1973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X路X号。
       被告邱某,男,汉族,1975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路X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6日,双方在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X路X号X房[粵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XXXXXX号],离婚后归女方所有。该房已抵押给广发银行贷款106万,由男方负责偿还54万元贷款,女方负责偿还52万贷款”,第五条约定:“男方需要支付女方经济补偿72万元,分5年还清,每月1号前支付12000元至女方账户,逾期需要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双方离婚后,被告仅支付了30723.76元房贷至被告广发银行卡上,应在2019年4月1日支付的30万房贷、剩余209276.24元房贷及经济补偿金72万元均未支付。鉴于被告一直存在拒不支付的情形,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房屋贷款和经济补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粵房地权证佛字第0300XXXXXX号房屋贷款人民币3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万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剩余贷款人民币209276.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9276.24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2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款人民币72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万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8年8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4、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应当如何支付违约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审理后,作出(2019)粵0605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邱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9 年4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谭某;
       二、邱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276.24元,并以4276. 24元为本金自2019 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谭某;
       三、邱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0000元及计至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79元,并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谭某;
       四、邱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108000元及计至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8100元,并以10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予谭某;
       五、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2018年7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离婚后被告却不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接到原告的委托,了解案件情况后,为原告整理可请求被告支付的款项,并帮助原告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立案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时被告未到庭,法院支持了原告大部分的主张。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佛晖民字第005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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