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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范本

日期:2016-10-14 10:06:00点击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申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需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为便于商标申请人制订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行为,现提供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参考样本供申请人参考使用。
 
??????协会(机构)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参考样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用于表明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属于     (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注册人),商标权属于      (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全体成员。
第四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所属成员按本规则履行手续后,均可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二章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        (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应办理如下事项:
1、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
3、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四章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十四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      (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4、其他义务(由集体组织制定做出)。
 
第五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组织本组织成员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成员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的成员,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或者     (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非本组织成员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或其成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成员在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时违反本规则,        (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收回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标识,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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